2024年1月9日,自流井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化工公司的造粒、干燥等涉气工序正在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造粒、干燥等涉气工序停产”的要求。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的复合肥生产设施予以查封。
2024年1月9日,富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砖瓦行业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某建材厂靠近办公区的一条焙烧窑道正在焙烧仿古瓦,但脱硫塔电源箱电闸处于关闭状态,脱硫系统未使用,正在焙烧仿古瓦的焙烧窑窑顶5个烟道收集口全部未封闭,脱硫塔配套的引风机未使用,导致大量焙烧烟气散排,脱硫塔排放口无废气排放。该厂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厂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1月10日,荣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正在进行生产作业,和料搅拌间内有一台装载机正在转运搅拌好的生产原料,晾干区堆放有刚生产出来未晾干的水泥管道,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停产”的要求。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厂生产设施予以查封。
2024年1月11日,富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建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通过查阅该公司总控机和发货单,发现1月9日、1月10日该公司均处于生产状态,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停产并停止公路运输”的要求。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控制混凝土搅拌作业的1台电表箱予以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