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竞争激烈的就业压力下,并不是每一个毕业生都能顺利找到工作。其中,不少来自农村的毕业生,在工作暂时没有着落的情况下,或选择户口让学校托管,或把户口挂在人才市场,还有的毕业生再次把迁出的户口迁回乡下的老家。那么,这些户口回落的毕业生还能享受诸如新农合、土地承包等村民待遇吗?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应当按照本村或者本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事实上,这条规定已经开始简化、明确。据山东博睿律所的鲁月超律师介绍,2008年,山东省公安厅、民政厅、农业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发〔 2008〕269号,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回原籍落户的农村生源毕业生仍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村民的各项权利,履行各项村民义务。农村生源毕业生可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以及迁入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回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公安派出所为其出具《落户证明书》,由本人交本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得拒绝接收。
《 通知》同时限制了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范围:仅包括1997年以来未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为预防相关土地纠纷发生,《通知》要求,农村生源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手续后,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
问:我是莱西市李权庄镇的一位农民。今年春天我在自己的承包地里栽了三百多棵苹果树,不时被人折断。我想在地里建个小屋加强看管。村委却说上面不批,但没有屋就没法看管,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保护政策,法律禁止任何破坏耕地的行为。但农民在自己的承包地里,搞种植,搞养殖,有时确实需要搭建一些临时建筑。这样的临时建筑需要政府审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等义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土地承包方不得在承包地上建房、烧窑、开矿、建坟等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必须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同时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更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行为明确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因此,在不损害土地的前提下,承包方出于从事种养殖业需要,在承包地内搭建临时建筑,并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因此也不需要审批。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保护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严格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即使因进行农业内部结构调整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也必须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报记者段新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