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妥善、安全、彻底地销毁处置收缴和废弃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防止在处置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 “通知”指出,“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必须采用专用危险废物焚烧炉或者特定型号水泥回转窑进行处置。各省应至少有一处可接收和处置收缴、废弃“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的设施。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认定的专用焚烧处置单位和专用水泥回转窑处置单位要按照各省的统一安排,尽早接收、处置“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经认定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的处置单位在“毒鼠强”处置完毕后可以继续接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通知”强调,被认定的处置单位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局要对处置过程实施监控,防止“毒鼠强”的流失和处置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处置单位所在地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要对定点处置单位的处置过程进行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监测。各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要加强对“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收集、包装、运输、暂存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为更好地指导各地开展该项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同时还发布了《“毒鼠强”等杀鼠剂焚烧处置技术要求》、《利用水泥回转窑焚烧处置毒鼠强技术要求》和《适宜处置“毒鼠强”的水泥厂参考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