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24日,江海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两期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讲培训,各街道应急办业务骨干、辖区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共120多人参加。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10号)已于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为切实提升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辨识、排查能力,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江海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讲培训,聘请安全生产专家对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判定方法进行深入的讲解。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在培训动员讲话中提出,各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要深刻把握新版判定标准的具体要义,弄懂重点事项,提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辨识、排查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区应急管理局、各街道应急办将协助企业一起查隐患、保安全,助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本《判定标准》中第三条“管理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适用于所有相关工贸企业;第四条至第十条“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7个行业的工贸企业;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适用于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使用液氨制冷和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3个领域的相关工贸企业。
(2)冶金、有色以外的工贸企业中存在炼铁高炉,30吨以上的炼钢转炉、炼钢电弧炉、钢水精炼炉的,相关要求按照第四条冶金企业(一)、(二)、(四)、(五)、(六)、(七)、(八)项执行。
(3)有色以外的工贸企业中存在深井铸造工艺的,相关要求按照第五条有色企业(三)、(六)、(七)、(八)、(九)、(十)项执行。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6个月后,未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室、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1)“地坪区域”是指横向以铁水、钢水、液渣(以下简称“熔融金属”,冶金企业下同)吊运跨两侧立柱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为界,纵向以吊运跨两侧围墙为界的车间内零米地面区域。其中,横向是指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小车运行方向;纵向是指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大车运行方向(图4-1)。
“车间内零米地面区域”不包括架空层平台正下方被遮挡的区域,如转炉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行走区域。
(1)炼钢厂、铁合金厂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室、室(含澡堂),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行走区域的正下方地坪区域。
注:“正下方地坪区域”是指横向以吊运跨两侧立柱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为界,纵向以吊运跨最两端的铁水、钢水、液渣吊运工艺极限边界为界的车间地坪区域(图4-2)。
“吊运工艺极限边界”是指因生产工艺需要,铁水罐、钢水罐、液渣罐(包、盆)位于兑装位、倒罐位、钢包回转台、浇铸位或者地面轨道极限起吊点时,吊运跨纵向靠近最两端方向的罐(包、盆)外壁到达的垂直边界位置(冶金企业下同)。
(2)炼钢厂、铁合金厂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室、室(含澡堂),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距离吊运工艺极限边界50米以内的地坪区域(纵向两端方向,图4-3)。
注:“实体墙”是指砖墙、混凝土墙或者采用耐火材料砌(浇)筑的墙体(冶金企业下同);“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是指操作室面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出入门、观察窗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冶金企业下同)。
(4)炼钢厂架空层平台的AOD炉、VD炉、VOD炉的操作室,其面向铁水、钢水吊运侧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的外墙,在铁水罐、钢水罐吊运跨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炼钢厂连铸流程采用钢水罐水平连浇车或者钢包回转台单跨布置的连铸平台操作室,其面向钢水、液渣吊运侧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的外墙,在连铸平台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以内。
注:面向钢水、液渣吊运侧包括正对连铸跨和面向钢水罐行走路线)炼钢厂钢水罐冷(热)修工位、铁水罐冷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行走区域的正下方地坪区域内,或者设置在吊运跨纵向最两端时,未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注:“安全防护要求”是指钢水罐冷(热)修工位、铁水罐冷修工位的罐体外壁(靠近罐体吊运工艺极限边界一侧),与熔融金属吊运工艺极限边界间距大于等于15米;钢水罐热修工位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还需设置高度大于等于2米,宽度超出热修操作工位1米以上的实体墙(图4-4);实体墙与吊运工艺极限边界的距离应大于等于13米。
(2)生产期间炼钢渣跨、铁水预处理、转炉、电弧炉、感应炉、精炼炉、连铸、矿热炉的炉前作业平台和炉下事故坑、渣坑,以及厂房内的熔融金属吊运通道和厂房内的地面运输通道,存在积水。
(2)生产期间炼钢渣跨、铁水预处理、转炉、电弧炉、感应炉、精炼炉、连铸、矿热炉的炉前作业平台和炉下事故坑、渣坑,以及厂房内的熔融金属吊运通道和厂房内的地面运输通道潮湿。
(3)生产期间用于收集(外排)检修和设备故障漏水以及工艺冷却水的排水沟(槽)内积水保持流动状态。
(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注:回转溜槽设置要求包括溜槽本体使用钢板焊接,内部使用耐火砖或者耐火材料砌筑,溜槽一端延伸至事故钢水罐上方,另一端应在不影响中间罐车正常行走情况下尽量靠近中间罐车本体一侧,且端头封闭;维护要求包括内部无堵塞、无积水。连铸机设置单侧漏钢回转溜槽即可。
(四)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1)转炉、AOD炉的氧枪自动升起未与氧枪氧气压力、冷却水进水流量、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联锁;水冷副枪自动升起未与副枪冷却水进水流量、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联锁;炉体倾动未与水冷氧枪或者副枪的进出水流量差联锁。
(2)LF炉的水冷钢包盖,电弧炉水冷炉壁、水冷炉盖、水冷氧气顶枪、竖井水冷件,Consteel炉连接小车水套,未设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报警装置未与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联锁。
(3)电弧炉水冷氧气顶枪的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顶枪自动提升和停止供氧联锁。
(4)VOD、CAS-OB、IR-UT、RH-KTB等精炼炉的水冷氧枪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报警装置未与氧枪自动提升和停止供氧联锁。
使用雾化水(压缩空气和水的混合物)冷却工艺,且设有雾化水循环供水水箱和实时监测水箱内水位差的电弧炉,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
(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室、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1)“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是指高炉、转炉、焦炉、竖炉、竖窑、连铸、矿热炉、煤气除尘器、煤气柜、加压机、抽气机、混合装置和煤气加热炉、退火炉、预热炉、点火炉、干燥炉、热风炉、回转窑、发电设施。
(2)“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是指焦炉地下室、加热炉地下室、退火炉地下室、煤气柜进出口管道地下室、煤气柜活塞上部、加压机房、抽气机房、排水器房、烘烤器、预热器、高炉风口及以上各层平台(炉顶大方孔以上各层平台除外)、高炉炉顶液压站(含封闭式油泵间、封闭式工具间)、热风炉煤气自动切断阀操作平台、喷煤干燥炉、煤粉制备间、煤气发电设施间(含TRT透平机隔音罩)、煤气除尘器卸灰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各层平台、真空精炼装置的水封池、机械真空泵房、煤气加热炉、煤气预热炉、煤气热处理炉、烧结球团主抽风机室、烧结点火炉、球团竖炉(回转窑)点火器、白灰竖窑(回转窑)点火器。
(1)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室、室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3)在本项明确的6类人员聚集场所、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设置的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实时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室、室内部设置的无其他出入口、窗户的6类人员聚集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本项判定情形(1)明确的设施现场采取无人值守操作时,无人值守区域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室、室,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3)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24小时有人值守操作室内的报警装置实时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
(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隔断装置”是指配置在煤气管道上,用于隔断煤气,具有可靠保持煤气不泄漏到隔离区域功能的装置统称。具有此功能的装置,可以是独立式或者组合式的。独立式隔断装置包括全封闭式眼镜阀、阀腔注水型双闸板切断阀、阀腔注水型NK阀;组合式隔断装置由蝶阀、闸阀、球阀等切断装置和眼镜阀、盲板、U/V型水封等共同组成。
高炉、转炉煤气净化系统涉及的重力除尘器、旋风除尘器、冷却器、喷淋塔、洗涤塔、环缝清洗塔、文氏管、脱水器的进出口煤气管道,按工艺特性不设隔断装置。
(2)直径小于100毫米的煤气管道采用切断装置和盲板组合式隔断装置时,未在堵盲板处设置撑铁。
(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1)“水封式排水器”,是指利用水柱高度克服煤气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