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深圳市福生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被投诉人深圳公共资源中心关于龙岗区水务局2023年防汛物资采购(项目编号:LGCG2023000084)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3年9月4日受理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交易中心和采购人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以下简称“龙岗区水务局”)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事项1:关于我司于2023年8月25日收到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龙岗区水务局2023年防汛物资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函,对于我司2023年8月17日提交的《龙岗区水务局2023年防汛物资采购项目质疑函》不予受理,并说明我司提交的质疑函已过了法定质疑期。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对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我公司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8月21日13:30(北京时间)前报名成功,并成功下载招投标文件,且招标代理公司对于我司于8月17日提交的书面质疑函也成功受理,给我司出具了质疑函收文回执并加盖质疑函受理专用章。
对于我司提交的质疑函已过了法定质疑期此项说法,不应是在我司去现场提交质疑函时就应告知已过了法定质疑时间;但招标代理公司受理了我司提交的质疑函,就应该秉持着对招标文件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潜在供应商质疑的内容给出合理的解答分析,已经成功受理的质疑文件、最后给出的质疑回复是不予受理,这存在明显的前后矛盾。
此项目于8月11日发布延期招标公告、更正内容:本项目延期,投标截止时间延期至:2023年8月21日13:30(北京时间);开标时间延期至:2023年8月21日13:30(北京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到8月21日,我公司在此时间前已经成功报名并于8月17日提交异议质疑、对此不存在超过提出质疑或异议时间,招标代理公司应该以及必须在收到我公司递交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日内给我司作出答复,对此关于我司收到的答复内容:不予受理字眼。违背侵犯了对投标人公平、公正和知情权。
此后招标代理公司分别于8月18日发布延期招标公告(二);8月21日发布关于“龙岗区水务局2023年防汛物资采购”项目的更正公告《详见附件二相关网页截图》;8月24日发布延期招标公告(三)。在于8月25日我公司收到招标代理机构的回复函不予受理我公司提交的书面异议质疑《详见附件三质疑答复函回复》,对此我司不太理解。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第15页,第三章用户需求书(二、货物需求明细表)中的单位是否存在填写错误,特别是对于序号9-14项中的产品采购设备,例如雨衣“双”雨鞋“把”雨伞“双”等单位是否真实并填写无误,如投标人中标后按照需求清单数量采购,将导致投标人的实际成本增加。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第5页,关于投标样品情况: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数字对讲机集群通信基站、数字对讲机调度系统、智能中继抽水泵、智能图传视频会议终端、飞行救援艇),投标人按要求(所有样品需同时提供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缺、漏、不提供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的,视为缺、漏、不提供样品)提供全部样品的得60分,每少提供一样扣12分,经专家认定样品不合要求或货不对板的,视为未提供样品。我司有以下几点疑问:
1、此项目为重新招标采购项目,原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需提供数字对讲机集群通信基站、飞行救援艇,此次增加了集群通信基站以及飞行救援艇两个样品,这大大增加了投标人的成本。
2、对于增加的数字对讲机集群通信基站、飞行救援艇是否存在特意增加此项两个样品作为限制投标人的得分情况,给实际潜在的意向候选人备书。
3、对于飞行救援艇此样品属于大型样品、对于样品提交的要求,有明确规定“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交大型成品或成套产品样品,可要求供应商提供便于运输和携带的小件材料或主要零配件样品,或实物图片、模型小样等”且此项样品在市场上成本金额高达将近十万元,如此样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或者损坏或者发生碰撞,这无疑给投标人增加实际成本。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中第15页,第三章用户需求书(二、货物需求明细表)中的飞行救援艇设备,经我司对市场上生产的相关设备(飞行救援艇)公司的制造商问询,均给出一致答复,此产品只有南京开天眼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参数,此产品设备按特定企业的产品技术参数编制,指向特定的供应商和特定产品,产品是根据特定供应商的特定产品编制,限制、歧视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参数具备唯一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对指标参数要求条款进行设置时,应从满足采购需求的实际出发,而不是按照某一家投标人的参数进行专门设置。
投诉事项5:我公司对此项目第一次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查看,并于重新招标发出的招标文件清单对比,发现原有的安全鞋防寒大衣、保温杯被删除,新增数字对讲机集群通信基站、虹吸管、飞行救援艇,第一次发出的采购招标文件清单中并未要求提供上述产品设备,对于此项目重新招标增加的设备是不是实际需求采购,为何第一次采购没有要求提供,且新增的产品是否在政府采购需求中进行过采购意向公开,原有公开过采购需求意向中提到的15个品种应是第一次采购的需求清单采购,现新增的几个产品设备以及产品参数是否存在故意限制以及排他性和歧视潜在供应商,为潜在候选人进行备书。
且采购需求原有的核心产品为智能中继抽水泵都一并修改为核心产品为飞行救援艇,结合质疑事项3,我公司合理怀疑对于采购需求新增的采购设备飞行救援艇是存在故意限制以及排他性和歧视潜在供应商,为潜在候选人进行背书。
投诉事项6:此项目为重新招标采购项目,经我公司对中国.深圳政府于2023年7月13日发出的龙岗区水务局2023年防汛物资采购更正公告进行查看,公告中的更正内容:因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采购人接受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来函要求重新采购。此公告并没有说明因采购需求清单需要进行修改增加删除而导致需要重新采购,而是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所以要求重新采购。所以对于重招招标采购的清单需求以及招标增加的种种条件,我公司有合理怀疑具有排他性和歧视潜在供应商。
1、投诉事项2、3、4、5、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上述投诉事项。
2、投诉事项1关于被投诉人交易中心在法定质疑期限内,未答复投诉人的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上述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办理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路城市花园2期1栋商业楼龙岗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联系电话),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