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参与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暨收购其相应股权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拟参与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暨收购其相应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现公司已与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书》。
2. 公司拟参与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胜公司”)破产重整,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投入不超过8500万元(含或有债务)取得业胜公司66.05%一100%股权(最终取得股权比例以法院裁定及业胜公司债权人会议确定的方案为准)。
3. 根据京蓝科技与业胜公司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书》,在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通过重整计划后,本次交易方可进行;目前,重整计划尚未经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及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裁定通过,方案的执行存在不确定性;本次重整投资存在因客观上无法满足《重整投资协议书》中各项条件而终止的风险;公司如果完成对业胜公司的破产重整和股权收购,还需要对其加以整合,整合效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计划对业胜公司进行环保升级,改造提升并恢复现有生产线,但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存在经营不达预期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位于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从事工业及城市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二次资源综合回收;矿产品收购、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司。业胜公司具有楚雄州内唯一一家工业及城市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二次资源综合回收资质,具有一定的行业优势;业胜公司1号回转窑等生产线在进入破产重整前仍然具有生产能力,具备重启生产的条件;牟定县具有较好的区位优势、产业优势、环境优势,是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确定为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之一,是全国50个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之一,是全省唯一的一个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
因历史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29日以(2022)云2323破申4号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并于2023年1月30日以(2022)云2323破申1号决定书指定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为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管理人。
公司拟参与业胜公司重整,公司在《重整投资协议书》签署后拟以自有资金投入不超过8500万元(含或有债务)取得业胜公司66.05%一100%股权(最终取得股权比例以法院裁定及业胜公司债权人会议确定的方案为准)。公司将在《重整计划草案》由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且按照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书》约定及重整计划履行首期债务清偿工作后一个月内,取得业胜公司相应股权。
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参与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暨收购其相应股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专项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鉴于乙方已完全响应甲方公开招募投资人的条件,甲方决定选择乙方作为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重整投资人。
1、乙方以投入现金方式对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600万元以下的普通债权进行清偿;针对600万元以上的普通债权,将以“现金”或“现金+债转股”的方式进行清偿。具体为:
(1)、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共益债务以及人民法院应依法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按100%支付。注:破产费用人民币510000.00元;管理人报酬人民币3289298.76元;共益债务为原始共益债务人民币2117461.33元以及牟定中开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破产重整期间形成的共益债人民币6010352.04元合计人民币8127813.37元;案件受理费以人民法院出具的缴费通知为准。以上费用的具体数额以人民法院认定数额为准。
C.20一100万元债权(10家),金额4,464,092.08元,按45%清偿,总计清偿金额为2,008,845.00元。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确认生效后的10日内支付20%;剩余款项在3年内支付完毕,具体为:本重整方案通过后第一年度12月20日前清偿25%,第二年度12月20日前清偿25%,第三年度12月20日前清偿30%。
d.100一200万元债权(7家),金额9,971,606.11元,按35%清偿,总计清偿金额为3,490,062元。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确认生效后的10日内支付20%;剩余款项在3年内支付完毕,具体为:本重整方案通过后第一年度12月20日前清偿25%,第二年度12月20日前清偿25%,第三年度12月20日前清偿30%。
e.200一600万元债权(5家),金额13155934.00元,按26%清偿,总计清偿金额为3,420,543元。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确认生效后的10日内支付20%;剩余款项在3年内支付完毕,具体为:本重整方案通过后第一年度12月20日前清偿25%,第二年度12月20日前清偿25%,第三年度12月20日前清偿30%。
d.600-4000万元债权(3家)审定的债务确认金额35,409,205.27元,提供的偿还方案如下(方案A和方案B供债权人选择其中一种):
方案A一现金+股权:现金清偿60万元(每家各20万元),剩余34,809,205.27元,投资人按照3.96亿元估值,合计提供8.95%的重整后业胜公司股权进行债转股,三家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分配。
方案B一纯现金支付:按照本次重整确认的债务总金额的26%进行偿付。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确认生效后的10日内支付10%;剩余款项在3年内支付完毕,具体为:本重整方案通过后第一年度12月20日前清偿30%,第二年度12月20日前清偿30%,第三年度12月20日前清偿30%。
e.4000万以上债权(云南创鑫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及牟定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2家,金额98,902,694.34元)的偿还方案(方案A和方案B供债权人选择其中一种):
方案A一现金+股权:现金清偿100万元(每家各50万元),就剩余债权确认金额(97,902,694.34元)为两家债权人提供总计25%的重整后业胜公司股权进行债转股,两家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分配。
方案B一纯现金支付:按照本次重整确认的债务总金额的26%进行偿付。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确认生效后的10日内支付10%;剩余款项在3年内支付完毕,具体为:本重整方案通过后第一年度12月20日前清偿30%,第二年度12月20日前清偿30%,第三年度12月20日前清偿30%。
在清偿方案中,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确认生效后的10日内支付的款项均称为“首期债务”,具体包括: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按100%清偿的10万元以下的小额普通债权、按70%清偿的10一20万元的债权(9家)、按45%清偿的20一100万元债权(10家)的应支付的20%的部分、按35%清偿的100一200万元债权(7家)的应支付的20%的部分、按26%清偿的200一600万元债权(5家)的应支付的20%的部分、600-4000万元债权(3家)选择方案A的现金部分或选择方案B按26%清偿的应支付的10%的部分、4000万以上债权(云南创鑫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及牟定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2家)选择方案A的现金部分或选择方案B按26%清偿的应支付的10%的部分。
2、乙方投入资源实现业胜公司环保升级,改造提升并恢复现有生产线吨粗铅,并围绕现有系统生产锗、铋等金属产品或半成品,提升项目附加值。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1)2024年内实现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取得正常生产所必须的环保指标,保证后续生产无障碍;完成粗铅生产系统升级改造,具备生产条件,后续粗铅系统以业胜厂区电锌、鑫联科技个旧厂区电锌系统生产出的副产硫酸铅为原料进行生产,从而长期拥有稳定的原料供应;完成铟系统升级改造,并启动生产,以业胜厂区粗铅生产系统产生的烟尘灰、业胜厂区电锌生产系统产生的浸出渣、乙方实控人禄丰厂区粗铅生产系统产生的烟尘灰为原料,同样长期拥有稳定的原料供应;完成回转窑生产系统的升级改造,回转窑生产的次氧化锌粉,直接作为电锌系统的原料;将原有的小规模电锌、硫酸锌系统,全部使用鑫联科技最新的第七代核心技术一一铵络分离及稀散元素高效回收创新技术体系分离技术,整合升级为一套规模较大的3万吨电锌系统,解决硫酸锌难以销售的难题。本项目预计2025年初改造完成;并完成锗、锑等系统的升级改造。
(2)2025年内实现各生产系统的良性循环,实现全面达产。并大幅提升厂容厂貌,将其打造为牟定大宗固废工业园区的标杆项目,并参照鑫联科技个旧基地标准,力争将其打造为联合国环境署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技术示范基地。
(3)如乙方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战争、火灾、台风、洪水、地震、疫情,以及其他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协议的第二条第2款约定的升级、改造、生产目标未能完成的,不视为乙方违约。
1、鉴于业胜公司的股权价值已为负值,出资人方喜、孙旭浩的股权应当清零。《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且乙方按照约定及重整计划履行首期债务清偿工作后一个月内,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业胜公司股权的解除查封等股权过户的前置工作,并确保乙方取得业胜公司100%股权,甲方依法协助乙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注:如相关债权人按照前述方案选择“现金+股权”方式进行清偿的,乙方所得股权比例相应调整)
2、《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且乙方按照约定及重整计划履行首期债务清偿工作后一个月内,甲方将业胜公司的印章、证照、法律资料和实物资产等应归属于业胜公司的全部资产、资料的所有权移交给乙方,乙方应妥善管理并依法依规使用,且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3、在业胜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乙方经营业胜公司的行为产生的债权和债务由乙方承担,收益由乙方享有。
4、在业胜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除为业胜公司经营发展、融资所需外,乙方不得对其持有业胜公司的股权、资产等进行转让、不得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
1、乙方在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按《招募意向重整投资人公告》向甲方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履约保证金用途如下:履约保证金40%直接用于2024年12月20日前第二期重整款的支付,30%直接用于2025年12月20日前第三期重整款的支付,30%直接用于2026年12月20日前第四期重整款的支付,履约保证金支付的部分未能覆盖当期应付重整款的,由乙方另行补足。如《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未获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