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某炼焦制气公司主要从事焦炭生产。根据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要求,该公司焦炉烟气应通过脱硫、脱硝设施处理后,经焦炉烟囱排放。检查发现,该公司焦炉烟气在进入脱硫、脱硝设施前的烟道上,设有旁路闸板阀,现场闸板处于提起(开启)状态,部分烟气未经脱硫脱硝处理,直接经旁路烟囱排放,污染大气环境。
葫芦岛市某碳素公司主要从事石墨电极及碳素制品生产。根据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要求,煅烧车间烟气需经脱硫设施处理后由煅烧烟囱排放。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煅烧车间正常生产,但烟气脱硫设施未启用。本应进入脱硫设施处理的烟气被烟道闸板隔断,通过旁路烟囱直接排放,严重污染大气环境。
盘锦某化工公司主要从事石油化工产品加工。环评批复要求,该公司催化裂解再生烟气需经脱硝和脱硫处理后达标排放。现场检查发现,再生烟气进入脱硫设施前的管道上设置有旁路蝶阀,烟气被引至旁路管道。进一步核实发现,该公司脱硫设施引风机未开启,DCS(分散控制系统)显示脱硫设施已停运,再生烟气未经脱硫处理直接排放,污染大气环境。
2023年5月14日,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玻璃制品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玻璃窑炉和制球机正在生产,玻璃窑炉在燃烧过程中有氮氧化物和颗粒物产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熔化炉烟道与排气筒底部相连通,底部连通处设置有活动挡板,通过上下活动挡板将熔化炉烟道分为两路,一路与布袋除尘器相连,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一路直接与排气筒底部相连通,部分烟气经底部连通处直接通过排气筒排放。该单位通过旁路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3年5月18日,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玻璃制品项目注塑生产设施进行了查封。2023年8月2日,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万元,并于8月18日将相关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VOCs废气旁路是指未按设计要求或正常工况操作规程完整经过VOCs废气治理设施全部单元,直接向大气排放的通道。VOCs废气旁路的设置主要出于安全生产考虑,在VOCs废气治理设施前预留烟气旁路,用于应急状态下的事故排放。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对VOCs废气旁路也提出了一系列的管理要求。
什么叫旁路设施呢?专业的说法就是在废气处理的管道上再接一根绕过废气处理设备的管子。很多企业在检查的时候通常给出的解释是:考虑到应急情况下。但是这类应急情况主要是考虑到废气处理设施坏掉的时候才出现的。
但是从环保安全的角度上想既然是出现了应急情况,那么就需要添置必要的专用应急设备,而不是直排。
2020年6月,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33号)中提出,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推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保留旁路清单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
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2021年8月,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中提出了VOCs废气旁路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废气旁路现场排查检查重点及其治理要求。
通知指出,VOCs废气旁路存在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旁路数量多、管线设置隐蔽,未将旁路纳入日常监管,旁路烟道、阀门漏风严重,部分企业以安全为由通过末端治理设施应急排口、治理设施中间工序直排管线、焦炉热备烟囱等直排、偷排,部分企业伪造旁路管理台账或篡改中控系统旁路开启参数等突出问题。
2021年8月,根据环境部环大气〔2021〕65号《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提到,排查检查重点如下:
生产车间顶部、生产装置顶部、备用烟囱、 废弃烟囱、应急排放口、治理设施(含承担废气处置功能的锅炉、 炉窑等)等为重点,排查可不通过治理设施直接排放有机废气的旁路,逐一登记造册;
检查企业旁路管理台账记录情况,旁路安装流量计、自动监测设备情况,旁路铅封情况,旁路阀门开启方式,中控系统旁路开启信号参数保存情况,旁路备用治理设施建设情况等, 建立有机废气旁路排查清单;采用便携式设备对旁路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测。
VOCs治理设施废气旁路主要可分为两类,因安全生产等原因设置的应急类旁路和非应急类旁路,哪些情况下旁路应保留,哪些情况下应坚决取缔呢?
热氧化及其组合技术治理VOCs时通常设有废气旁路,主要包括热力燃烧(TO)、蓄热燃烧(RTO)、催化燃烧(CO)、蓄热催化燃烧(RCO)及吸附法+各类燃烧技术(废气进入吸附装置前通常不应设有废气旁路)。除此之外,常见的VOCs治理设施均不应设置旁路,主要包括吸附法、吸收法、冷凝法、生物法等等。
根据生态环境部现场督察的相关报道,部分企业将VOCs废气旁路视为“方便之门”,通过其直排、偷排VOCs废气。针对这种逃避环保监管排放污染物的做法,法律法规是如何处罚的呢?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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