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下称“三部门”)联合发布4件依法严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聚焦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常见多发行为及新类型、新手段,体现了三部门加强行刑衔接协作、坚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和态度。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的案件犯罪手段升级、方式隐蔽,区别于以往直接排放或通过暗管偷排污染物;有的案件行为人实施的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私设暗管排污、超标排污等多个污染环境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有的案件涉及企业多,涉案人员反侦查意识强,获取关键证据较为困难;有的案件涉及如何准确追究重点排污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在上述案件办理中,检察、公安、生态环境三部门高效协同,着力破解案件办理中的难题,夯实证据,健全完善管理机制,有效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
4件典型案例分别为浙江省湖州市长兴新某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频等4人使用试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案,江苏省常熟市神某针织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兴等2人稀释污水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山东省滕州市索某某等4人安装干扰装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四川省攀枝花市钛某化工有限公司、钱某广等3人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三部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三部门将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在拓展线索来源、提升打击治理实效、做实做细行刑衔接等方面深化执法司法联动,进一步推进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重点行业领域环境违法犯罪严打高压态势,合力守护好绿水青山。
案例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新某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频等4人使用试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案
被告单位新某地公司系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2020年、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新某地公司先后七次通过其他单位向被告人杨某、佘某斌所在的湖州磐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COD去除剂”3余吨。被告人夏某频作为新某地公司生产经营负责人,为谋取单位利益,亲自或者组织、指挥公司员工被告人夏某宇等人,通过投加“COD去除剂”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造成排放污水化学需氧量(即“COD”)自动监测数据下降的假象。2021年5月12日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对新某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行为。经检测,新某地公司购买、使用的“COD去除剂”主要成分为氯酸钠,该去除剂无法真正去除COD,只是干扰COD的检测,造成数据下降的假象,实为“屏蔽剂”。
2021年5月12日,湖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在对新某地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时,现场发现企业仓库内存放“高效COD去除剂”的袋装药剂,在废水排放口发现投放“COD去除剂”的装置。经调查取证,一举查获该公司在自动监测设施取样口长期违法投加“COD去除剂”,干扰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的违法犯罪事实。生态环境部门于同年5月17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5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对夏某频等4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2月30日,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鉴于该案社会影响大,且属于新类型案件,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新某地公司、夏某频涉嫌污染环境案提级办理,并于2022年5月17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2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当庭宣判,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新某地公司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夏某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被告单位、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8月8日,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夏某宇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主观故意证据存疑的杨某、佘某斌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1.破题新型污染手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COD去除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是近年来新出现的污染环境作案方式,区别于直接排放或通过暗管偷排,犯罪手段升级、方式隐蔽,但实践中尚无定罪判例。该案是全国首例对使用“COD去除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进行刑事追责的案件,具有示范效应,彰显了相关部门坚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和态度,有效遏制了行业乱象。
2.依靠数字赋能,实现智慧监督。该案通过大数据手段,建立预警模型,精准锁定犯罪嫌疑单位和犯罪嫌疑人,有效破解环境违法手段隐蔽、查获难度大、证据固定难的问题,极大提高了破案效率,增强了监督的精准性,有力推动数字化手段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应用中的迭代升级。
案例二江苏省常熟市神某针织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兴等2人稀释污水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被告单位常熟神某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某公司”),系苏州市重点排污单位,成立于2001年9月27日。
被告单位神某公司系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2019、2020、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主要从事经编毛巾生产加工,使用河水作为生产用水,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至附近水域。被告人周某兴作为该公司厂长,考虑到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已运行数十年,无法保证水质稳定达标排放,自2019年6月起,安排工人将河水引入厂区排污管道,对处理后的污水进行稀释以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向外环境排放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2020年5月中旬,为解决因订单量激增导致污水处理设备超负荷运行而造成的气浮池满溢问题,周某兴安排工人在气浮池的出水处私接埋入地下的管道,将部分未处理的超标污水直接通过水泵抽排至厂外窨井内,最终流入附近水域。被告人顾某玉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周某兴组织实施上述行为仍予以默许。
根据群众举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31日对神某公司进行突击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有私设暗管、超标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遂立即会同常熟市公安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召开行刑衔接联席会,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会商案情。根据共同研判确定的侦查方向,综合神某公司长期持有河水使用许可证的情况,6月7日,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神某公司开展联合执法,通过逐一排查污水管道,又发现该公司存在引入河水稀释待排放污水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
6月17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常熟市公安局。常熟市公安局于次日立案侦查,查明神某公司人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非法超标排放污染物,并进一步追查污水去向,明确被污染河道附近的土地性质,深入调查固定证据,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有效支撑。6月22日,被告人周某兴、顾某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1年7月19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神某公司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单位犯罪,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督促被告单位预缴了10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021年11月18日,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神某公司和被告人顾某玉、周某兴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周某兴提出“在一审宣判前全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可以在自首等从轻情节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量刑减让”的附条件量刑建议,同时建议不适用缓刑。被告单位在法庭审理期间全额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鉴定费等事务性费用共计153.69万元。2022年7月8日,江阴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判决被告单位及2名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八十万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33.89万元、鉴定费等事务性费用19.8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兴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顾某玉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禁止被告人顾某玉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污水处理及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向市政府报送专题报告,推动开展专项检查32次。
1.多措并举,加强对违法线索的研判。该案线索来源于信访举报。来自企业周边或企业内部的信访举报往往是“送上门”的违法线索,可以提供执法、司法部门未能掌握的违法排污信息。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安排专人网上巡查,对各类生态环境信息系统开展大数据分析,加强关联性、逻辑性、合理性的综合研判,同时结合无人机、用电监控、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不断拓宽了违法线.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行为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该案中行为人实施的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私设暗管排污、超标排污等多个污染环境行为均构成犯罪,属于同一犯罪构成下实施的不同行为。在办案时应当将数个行为一并进行考量,并可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严格限制缓刑适用等量刑建议。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应查明被告人是否具有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意愿和能力,充分考虑提起公诉后可能出现的退赃退赔、修复损害等量刑情节变化,可以视情况提出附条件量刑建议,积极落实恢复性司法的要求。
3.能动履职,从个案办理拓展类案源头治理。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充分运用“类案剖析+专题报告+跟进监督”机制,延伸剖析行业领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推动政府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有效实现治罪治理并重。检察机关通过跟进监督,在案件调查、司法鉴定、证据保全、行政强制等维度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共同提升专项整治质效,更好推动特定行业领域的诉源治理。
2018年至2022年6月,被告人索某某等4人以成立经营环保设备的企业为掩护,对外宣称“专业降低氧含量、颗粒物,保证达到超低排放标准”,为山东、安徽、浙江、江西4省12家砖瓦窑新型建材企业(其中7家为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干扰装置,稀释污染物浓度,干扰实时检测数据,致使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帮助企业在减少使用环保除尘材料的情况下,达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合格的效果,非法获利共计30余万元。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在对滕州市姜屯镇3家企业开展环保检查时,发现存在安装氮气装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依法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滕州市公安局通过深挖扩线,发现多条为企业安装氮气装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违法犯罪线索,生态环境部门同步抽调业务骨干提供技术支持,协助排查嫌疑企业。经排查,滕州市公安局于同年11月20日对索某某等人立案侦查,在山东、江西、浙江、安徽4省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26名,查获建材企业12家。
2022年7月29日,滕州市公安局将安装干扰装置的索某某等4人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索某某等4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达到后果特别严重的程度,遂于2022年8月5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鉴于重点排污单位的入罪涉及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竞合问题,办案周期较长,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滕州市公安局对其余21名涉案企业人员及1名第三方运维人员作分案处理。
2022年9月30日,滕州市公安局以索某某等4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为准确评估自动监测数据的失真程度,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多重验证法,经生态环境部门分析,确定涉案企业安装干扰装置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数值降低约30%至50%。根据法律规定,索某某等4人的行为同时符合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但鉴于4名被告人获利共计30余万元,按照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认定,且属后果特别严重。同年11月22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索某某等4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2月22日,滕州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索某某等4名被告人五年十个月至五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四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此案发生后,2022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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